(2013年1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特别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 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3. 按期参加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实训和科研任务,且表现良好。
4. 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0%。
5. 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术论文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西北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可提交本专业领域经过单位使用或认证的实践成果替代;或者有导师组签署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质量高,广泛阅读国内外有相关领域前沿学术文献,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分析透彻,研究内容对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意见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分裂国家的言论与行动,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言论与行动的。
(二)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处于休学期间的;因未按质按量完成培养方案要求而延期毕业的。
(四)有旷考或考试不合格课程(学位课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的。
(五)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的。
(八)其他有损学校声誉行为的。
第七条 每名研究生在博士或硕士阶段,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先前申请成功的,同一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八条 在评选过程中,科研方面由科研处负责认定;职业资格证书认定、专业学科竞赛、实训等,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认定;其他的由相关部门甄别处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与研究生教育院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由研究生教育院与法律硕士学院各推荐一名)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领导、协调、监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日常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长、书记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委员,学院党政其他领导和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具体负责,材料报送工作每个学院指定一名研究生辅导员负责。
第十一条 名额划分按照当年总名额占所有研二、研三学生总数的比例乘以各学院研二、研三学生总数计算,小数点后按照四舍五入计。
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年级、专业人数、学生现实表现等各种影响因素,合理进行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处根据陕西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奖学金名额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以年级为单位及时将评选国家奖学金的条件与程序向学生传达。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个人按规定时间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由研究生辅导员汇总,逾期不申请以弃权论。
第十四条 各专业导师组对递交申请的学生全部进行综合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送学院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学生的综合评价成绩(综合评价成绩计算方法见《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计算办法》),结合各专业导师组、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申请者公开答辩等方式,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候选人名单。
第十六条 学院获奖学生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
第十七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要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制定的实施细则不得违背本办法的相应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凡之前通过的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